近日,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工厂厂区进行常规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企业正在使用1台托盘堆垛车未经定期检验,该企业使用的1台托盘堆垛车是叉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个品种,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定种类设备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些强制性技术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在用特定种类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确保特定种类设备均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